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一家高新科技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拆解运离。
执行案缘于8年前的一笔企业抵押贷款。据企业主反映,其从未参加过什么开庭和调解,也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裁决、执行等任何司法文书,却在该抵押贷款5年后,突然接到了法院一纸强制执行公告。
企业主错愕不已,在法院查寻到卷宗。3年来,企业主数十次向法院等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信访等,至今未有任何回馈。
这一被企业主指为“虚假裁判”案是否真实?又是怎样一回事呢?日前,记者赴吉林省长春市进行了采访。
厂门口突然飞来五年前的裁执公告
据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福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反映,2018年4月12日,在我公司的大门上突然发现了一张《执行公告》,仔细一看,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新区法院)张贴的,《执行公告》上只有院长名章,没有公章。
“我都没有接到过开庭传票,也根本没参与过法院审理与调解,更没有接到过任何裁判文书等,何来执行呢?”张总经理表示。她说,以《执行公告》所示,长春新区法院执行的依据是(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于是,我们急忙到法院核查案情。
2013年2月22日,全福木业公司因急需资金,向长春农商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中东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贷捷利”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而在同一日,中东担保公司与全福木业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全福木业公司提供相应的土地、房产7处,作为贷款反担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如上述期限与贷款凭证、借据日期不一致,以贷款凭证、借据记载日期为准等。
“签订合同后的第6天,即2013年2月28日,长春农商行才向我公司放贷到账500万元。”张总经理说,“而根据我公司在法院档案卷宗中查寻显示,中东担保公司却在当时签订合同后的第3天,在长春新区法院就将我公司起诉了,然而我方对此是一无所知。直到2018年4月12日我厂大门口突然出现《执行公告》,才知原来法院早在5年前就已以一条龙方式在一日内作出诉、调、裁、执生效文书。这期间,我公司一直在经营着,并没有接到任何有关该案的司法通知和裁判文书。”
“另外,如果该裁判是事实,那么至2018年4月,为什么没人来我公司执行过呢?而法院现在的《执行公告》中又哪来的所称恢复执行?”张总经理说她越想越如入云雾里了。
从起诉到裁执一日神速办定遭质疑
“这就是我们从法院案件卷宗中复印到的材料。”张总经理拿出一叠案卷材料说,“但还有一些卷宗材料没有复印到。”
根据每页上都有“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底印的材料显示,民事起诉状、立案审批、诉讼财产保全、应诉书送达回证、庭审、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抵押物协助执行通知和民事裁定书向市房产档案馆送达回证、查封冻结等,都为2013年2月25日一天内完成。令常人难以捉摸的是,同日递交诉状、审查、立案、交诉讼费、通知送达对方应诉,怎么就在同日的上午9时准开庭审案了?据《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记录显示:开庭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9时0分,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法官张芳独任审判。
“要说这份庭审笔录就不对,按理说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审阅庭审笔录无误后逐页签字。该庭审笔录共3页,但前两页根本没有当事人审阅签字,即使第三页签有我张某的名字,但‘被告’具名处也不合乎常理与常规,却盖有我全福木业公司印章和我个人名章,而‘原告’具名处只有中东担保公司印章,却无人员签字。”全福木业公司张总经理分析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如果是早上8时30分上班(或者说8时上班),原告递交起诉状,当时按规定要经过受案审查和确定立案两环节,如果法院受理立案(案卷材料显示,法院当日由周法官收案,当日由任法官批准立案),原告交付诉讼费(年月日填写字迹不清,案卷材料显示为银行柜台办理结算),再分案到承办法官,之后法院向诉讼被告送达应诉通知文书等,而被告是需要应诉时间的。我全福木业公司作为被告,既没有收到应诉通知,我因为不知道有诉讼而人又不在法院现场,法官怎么能在原告递交起诉状的当日9时0分开庭,并出现有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对庭的陈述记录呢?这显然是造假。还有,该份《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一页中的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等机打文字信息,明显是另行补打进去的,不光字体字号与整文不一致,而且行距也不对,特别挤紧。也就是说,该所谓的庭审笔录并不是一次性制作成的。”
“再说调解和民事裁定书。从《选择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所见,原告在‘是否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意见栏明确表示‘不同意’。为什么反而又出现了《调解书》?而在该意见征询表上却偏偏未记录显示被告是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被告’的意见征询处是空白的,我方没收到应诉文书不在场,法庭当然不知道我方意见而无法记录!还有,该表上原告的名称是与正文一起机打而成的,但唯独被告的名称是该表打印后有人添写的。这意见征询表能是原、被告双方在庭由法官同时记录办理的吗?”张总经理接着还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尚未到期不应享有诉权。2013年2月22日签约办贷款走流程,2月28日才放款到我公司,显示原告2月25日就超前起诉了。而25日,合约方的给付义务还未实际履行就行使诉权?法院何以受案?而且把本应至2015年2月21日到期的债权(约定期限以贷款凭证、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列为调解书的第二项,作为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依据,让人无语。”
另外,从《诉讼当事人通讯联络登记表》上看到,原告栏有原告名称和代理人李×园之备考记录,而被告栏只填有被告公司名称,无应诉人或代理人,更无住址。
“法院所谓应诉、调解、裁定的送达回证上,我公司的印章、我的名章,都是有人复制粘贴上去的,我‘张××’的签字字样,也是复制粘贴上去的,非我本人亲自所写,如果是我在纸上亲自签写的话,必有笔压痕迹。再说在诸多送达回证上均一律盖有我公司印章、我的名章,也不符合办事常规,有接收人签名就行。更离谱的是,法院签发的送达文书‘受送达人’一栏的名字应有法院填写,但却也是我‘张××’的粘贴签字,还有我公司的印章和我的名章。对此一系列严重的不正常问题,我方控告,呼请中止执行,迅速核查此案真相,并对签名书写笔迹、盖印等提出鉴定。”张总经理如是说。
法院回复称已将执行异议情况上报
2021年3月23日,记者针对本案涉及的诉讼程序同一日办理是否属实、被告全福木业公司当日是否有人出庭并签字、本案拍卖及目前执行情况怎样等,来到长春新区法院采访。
长春新区法院政治部傅主任与另一位女同志一起,认真的接待了记者的采访。傅主任对此表示,该案时间较早,也有全福木业公司的反映,该案正在执行中。由于本院执行庭人员在公司现场执行,需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并向执行局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再择时向媒体作采访反馈。
据采访了解,全福木业公司贷款到期由于资金短缺,到期贷款由中东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关于2013年2月25日长春新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决后,为何在2015年贷款到期未执行,而延至2018年4月12日才张贴“恢复”《执行公告》,这一隐在原因尚不明。但法院具体到全福木业公司强制执行时间,据张总经理反映是在2021年3月17日开始的。
另外,中东担保公司当时起诉全福木业公司的主张是请求判令被告全福木业公司给付原告中东担保公司保证金25万元(复印到诉讼费票据一张计25000元),并请求被告立即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办理到原告名下。
全福木业公司二十年来自主研发获得多项专利技术:国家科技成果3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项,奇木不惧火(曾在中央十套我爱发明栏目中播出),阻燃木窗等。近年来,不断开发新的环保型安防产品,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多项阻燃材料及产品填补国内空白。
记者在法院采访后赶到了全福木业公司的执行现场,四五名法官正在忙碌地登记着,运物的货车络绎进出。据执行法官介绍,偌大的厂房内机械设备和材料等已运离得差不多了,还有一些几十吨高大笨重的高科技设备很难拆解,普通货车装不下,也装不上车,后期估计还得拉上一段日子才能清空设备。
全福木业公司的张总经理介绍,全福木业公司的设备都是几十万到几百万从外地购来的,路途远,装运难,许多机电设备是密集高性能的,现在一剪线、一拆解,都无法易地二次使用而变成了一堆堆庞大的废铁疙瘩物。还有1万多平方米的标准试验室、检验室、四条生产线、产品展厅等,价值5000多万元房产,竟以695万元通过淘宝网悄然执行拍卖掉了。据张总经理讲,由于强制执行全福木业公司的抵押物(8套8000多平方米没有抵押的厂房也一同被执行),由此“全福木业公司将损失超亿元”,“在此情况下,全福木业公司科研基地没能在当地得以有效的保存和继续发展,多少次投诉反映也没能够及时起到止损挽损,很遗憾”。
“莫明遭裁执,一朝全失业。我们真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张总经理急切希望当地有关司法部门高度重视,查明裁执案实情,作出公正处理。
2021年3月31日,长春新区法院给记者回复,表示法院接到上级指示,我们将全福木业公司的举报反映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目前已上报到上级部门了,正等待上级部门的指示。
全福木业公司面临的上述之裁执案,最终如何尘埃落定,让我们拭目以待。(杨易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