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半年未收到任何回复,吉林一企业愤然起诉两法官并已立案

2021年1月4日,对吉林省司法界、企业界来说,或许注定是个极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在网上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雨洛、刘阳两名法官已经被正式立案受理!记者从网上搜索发现,在国内,企业起诉法官又被立案的案例目前尚未发现先例。德卡公司的这一举动或将开启国内司法界、企业界的先河,成为企业维权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德卡公司起诉省高院两法官的理由

据德卡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宋雨洛是吉林省高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刘阳是该院民三庭法官、副庭长。起诉书称:

1,在原告(注: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审德卡公司胜诉,对方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对没有加盖公章的假证予以采信,而德卡公司举的关键证据——购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被告宋雨洛法官知法犯法,竟用模棱两可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改判德卡公司败诉(详见[2018]吉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使德卡公司无法收回价值200万的房屋,至今李学志仍在霸占德卡公司诉讼涉案房屋,每年收取10多万元房屋租金,由于被告枉法裁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20210105084845951

20210105085222905

2,2006年,德卡公司由扶余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投资建设,全额垫资建县医院,2008年县医院精装修交付使用,但政府欠德卡公司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德卡公司将扶余市政府诉至法院,松原中院依据合同事实,判令扶余政府给付欠款本金5404928元及根据合同约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政府上诉到省高院,刘阳法官则罔顾事实,把由扶余县政府、财政局、卫生局承诺担保工程签定的合同否掉,罔顾事实、不按合同约定裁判(详见2019吉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是将本应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为888141元,余下的4516844元又说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支付;二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合同上明确约定按农村信合同期利率计算。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处理原则。《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省高院刘阳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企业极不公平,给德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545651万元,使企业无周转资金,陷入经营困境。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45651元。

两法官半年前就曾被举报

据法制与社会、腾讯、凤凰、网易、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报道,早在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就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这两名法官,称其枉法裁判,但是至今半年多时间了,省高院没有给与任何回复。

德卡公司举报宋雨洛法官是因与李学志的购房纠纷案。

德卡公司认为,省高院办案人宋雨洛在办理此案时涉嫌严重违法,其理由是:

此案在一审、二审都做出了基本公正的判决。但是到了省高院,法官宋雨洛却不顾事实,枉顾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1,购房协议第二项明确约定:乙方李学志需首付人民币30000元,余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交21,565.08元,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齐购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合同签订的是分18年交清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18年分期付款享有使用权,交齐房款后享有该房屋所有权;3,李学志就交了2002至2003年的两年房款,就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说无法办理,而省法院认定先违约的是德卡公司,属于严重歪曲事实。

省高院用早已失效的抵押合同判决是混淆是非。此案中,李学志的说法是,在2002年12月27日,德卡公司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至今未偿还给银行。实际情况是:1,德卡公司与永丰信用合作社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五条约定:抵押期限5年,从2002年12月17日起到2007年12月17日止,也就是说抵押的合同五年早已到期并自动解除,属于作废的合同。2、此抵押合同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德卡公司从未用涉案房屋贷款,五年到期(即2007年),应去房产办理解除手续,由于德卡公司迁走至外地忘记办理该手续,高院竟用已经作废了的合同作为证据判德卡公司违约,实属枉法裁判。

令德卡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在高院关键证据居然被消失,法官竟采信假证,用模糊性、推测性语言下判决。高院的判决书称:“本院再审认为,德卡公司在房屋已卖给李学志,李也依约付款的情况下,未经李学志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李学志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交易目的因案外人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而处于可能无法实现的危险状态,足以使李学志对德卡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李学志不交纳剩余房款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不安抗辩可以成立,不能认定其违约,德卡公司关于李学志逾期支付分期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严重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诉请解除其与李学志签订的购房协议、李学志向其返还案涉房屋、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德卡公司认为: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允许使用可能、大概、差不多等推测性语言的,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居然使用“可能”、“合理怀疑”,来推定李学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成立!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德卡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却依据推测如此评判,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他们在高院找遍卷宗也没有找到《永新小区购房协议》这个关键证据,高院的判决书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这个协议。那么,这个关键证据哪里去了呢?是被消失了吗?为什么这份重要证据消失了呢?到底是何人所为?证据消失后,法官又为什么用模糊不清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呢?

德卡公司还说:目前,李学志仍在霸占使用诉争房屋,2002年至今已经18年,现价值200多万元,他每年出租该房屋租金高达12万。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一审、二审均做出了比较公正的判决后,高院法官宋雨洛竟给予恶势力、地痞流氓充当保护伞,助其巧取豪夺,这是典型的涉黑涉恶案件,令人不能容忍。

不仅如此,在省高院,不仅关键证据——购房协议被消失,法官居然还采信假证。此案中,所谓“永丰信用社的通知”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是假的!但是,居然被一审、二审甚至省高院采信了,一审、二审还能各打0五十大板,而省高院直接将关键证据消失,并依据假证和法官的推测判德卡公司败诉!真是堪称奇葩,滑天下之大稽!

德卡公司举报刘阳法官是因为其与扶余医院的经济纠纷案。

对于此案,松原中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 (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被告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928元及利息(此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令德卡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一致的,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省高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扶余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高院遂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8814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这一判决,德卡公司称:难以接受,高院法官刘阳竟然无视当事双方签订并由政府和财政局担保的已成既定事实的原始合同并给否掉了,实在是令人费解。判决书对于双方的原始合同,既认定“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利息应该如何支付问题却又称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并据此否定了双方都认可的原始合同。德卡公司认为这是令人费解的:我们的合同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政府主导下企业全额垫资的合同,既然认定该合同“应予支持”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做判决,怎么能既认定合同“应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的原始约定内容呢?这不是随心所欲的判决吗?这简直是太滑稽了!从刘阳法官做主审的判决书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在省高院是没有用的。

据介绍,就此问题,德卡公司曾经多次找刘阳法官沟通,但无果。于是,德卡公司在将宋雨洛法官实名举报后,又于2020年7月初将法官刘阳实名举报到省高院纪检部门,但是依然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所以德卡公司才愤然提起诉讼。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以上两位法官,罔顾事实和证据,竟敢枉法裁判,如果不是收了对方的好处,是绝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绝伦的判决的。即使是稍微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从判决书中找出很多瑕疵甚至是硬伤,他们作为省高级法院法官竟然模棱两可罔顾事实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随心所欲的改判,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难以相信这样的事实。为了纠正省高院的错误,我们公司早在2020年7月初就对这两名法官实名举报了,可是省高院至今也不给任何回复,由此可以看出省高院是多么傲慢、任性,其对下属的包庇是多么严重。如果任由这样的法官如此做下去,还不知道多少企业和个人会遭殃,所以,我公司才在网上针对这两名法官提起诉讼。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我公司对两名法官的起诉虽然是一个先例,但是既然有了开头,就会有人跟进,我们相信,如果企业家们都敢于的对枉法裁判的法官说不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李辉)

相关新闻:吉林一企业实名举报省高级法院两法官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