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 知错不改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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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前,媒体接到情况反映一份,反映宁德中级法院李法官在福安市三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其房地产公司”)与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涉嫌滥用职权、枉法执行,致使三其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三其房地产公司反映材料称,在这起执行案中,法院李法官涉嫌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恶意压低执行物价格、趁人之危强制执行、滥用职权超额执行、拒不提供执行分配方案及执行金额等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严重侵害了涉事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及企业法人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一是超标的额查封。法院民事判决判项金额本息共计约1679 余万元,在三其房地产公司尚有其他抵偿物的情况下,李法官却违法查封了公司名下其他小区项目。该项目占地27720平方米,规划建设11 幢高层建筑,已建成4幢,其中1幢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实际价值过亿。致使三其房地产公司在建项目施工中断,未售房产无法继续销售,已售商品房无法交付,企业资金链断裂,进入实质破产状态。二是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恶意压低执行物价格。李法官明知鼎元小区 11 号楼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将该幢楼房与其他房屋和土地合并作为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导致整个执行物价值严重减损。三是利用三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致失去 2 人身自由、无法申辩的机会,强制推进执行。李法官利用三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行动不方便的情况下,在疫情期竟趁机强行推进整个鼎元项目的评估、拍卖、抵偿。四是滥用职权、超额执行。在案判决书中,判决三其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工程欠款约1000余万元及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8月 29 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其房地产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赔偿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同时三其房地产公司赔偿一期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400万元,判决案外人承担工程款及利息。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额共约1476万元,即使加上全部的利息,也只有约1679万元。而在该案的执行中,鼎元小区项目被作价2424万元共同抵偿给福安市乾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福建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福安市乾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二者为同一实控人) 和招商银行东水支行,其中招行东水支行分得456.66万元。在该项执行已使福安市乾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超额受偿的情 3 况下,李法官仍将陈敏、李雪吟所有的福州市新店镇福飞北路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9号楼复式101单元执行变更至乾兴公司名下。五是拒不提供执行分配方案及执行金额。反映材料称,三其房地产公司早在2022年12月就已向李法官申请查询本案的执行分配方案及已执行金额,但是遭到拒绝。后三其房地产公司向省高院提起控告,省高院转批至中院,中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待了公司代表,并承诺即时提供,但至今仍未能提供。李法官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通过上述种种违法手段,使福安乾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区区1000 余万元的工程款占有了实际价值过亿的鼎元小区项目,致使三其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及企业主合法权益遭受巨额,甚至无法弥补的损失。
记者来到当地采访,了解以上事实基本事属实,对于问题的存在,法院没有回避,表示一定整改,给相关各方一个交代。但是,尽两个月的时间,该法院没有什么关于本案的回复。
专家观点
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中国发展改革报社副社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研究员杨禹就本案指出,“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的核心思想是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这句话强调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够改正的重要性。本案中,既然发现错误,就应该落实整改,否则,就无法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在执行案件中,法官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正义公平是一个社会公正严明的体现,没有正义公平人民就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制度的正义,有的表现为惩罚违法行为、对非正义进行矫正,即矫正的正义,表现为对资源和利益的恰当分配、保证社会公平,即分配的正义;有的则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让大家都遵守,以保证正义的实现,像本案中法官在执行案件中超范围查封、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恶意压低执行物价格,拒不提供执行分配方案及执行金额等等行为就属于强制执行用力过猛,这样不公正行为很可能存在与执行申请人的非法利益勾结,就需要矫正,否则,就无法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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