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被假证据困扰的案件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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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被告三番五次向相关部门提供假证据,导致五年多案件还没审结。当事人宋宝三,男,原青岛佳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称‘佳友公司’)法人和股东,曾任青岛市李沧区政协委员,是李沧区第四批拔尖人才,有发明专利30多个,曾获青岛市发明二等奖一次,是全国数控切纸机行业的专家型企业家。本来是风生水起的实干家,却被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审理的这一案件拖垮了。之前媒体曾予以报道,但至今未见任何推进。

宋宝三对记者说: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宋佳琳为了侵占我安顺路28号厂区,伪造了一份佳友公司将股东29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交给村委,用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证明安顺路28厂区是股东转让宋佳琳所有,骗取村委信任并在村委开具2份证明(1、2001年1月8日的证明;2、2003年1月1日村委开的房屋租赁360平方合同)。被告拿着这些证明在(2015)年李民初字第1024号案开庭中当证据使用,致使原审法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支持被告,导致原告败诉。原告上诉后,青岛市中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李沧重审。

宋宝三说,我在(2018)鲁0213民初1631号诉讼中,被告第二次在李沧法院庭审时又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股东转让协议,协议上宋宝三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这些伪造证据都是2009年6月以后有针对性的放进相关部门档案中的,用盖着相关部门档案章的假证据混淆是非,欺骗法庭,目的是在原告向佳友公司追要租赁费时,予以赖账,而法官却不遗余力地支持被告,致使原告再次败诉。幸运的是,原告再次上诉后,青岛市中院坚持依法撤销原判决,再次发回李沧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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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现还在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第三次审理,近一年的时间迟迟不予结案,案件似乎石沉大海。媒体报道后,李沧区法院迅速启动应急措施,重新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几个月过去了,不知道被告又动用了什么关系,让法院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案子再次陷入困境。

宋宝三表示,(2019)鲁0213民初7112号案诉讼结果完全是由虚假证据导致的。被告如不作假就根本不存在这个案子。被告宋佳琳有目的得伪造证据,采用非法手段将假证据放入当地相关部门的档案资料中,再从相关部门取出备案材料时盖上相关部门的公章,假材料便堂而皇之的变成了真的。这种内外勾结行径,对于一家企业来讲是一个多么大的灾难!

宋宝三沉痛地向记者诉说,他把被告从一个普通的学生一步步培养成会计、分管销售主管,随着她对企业的了解,开始了有预谋的非法侵占活动。从第一次开庭审理到第五次审理,被告不断地变化造假花样,伪造证据,蒙蔽相关部门,且屡屡得逞,能量之大,令人匪夷所思。

青岛市李沧区徐家村委2001年1月8日开的证明:“李沧区安顺28号的土地属我村所有,现租赁给青岛佳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50年。”宋宝三说:当时的青岛佳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还没成立,青岛市政府还没有在安顺路标记门牌号,这个证明与事实不符。

李沧区徐家村委房屋租赁合同也是伪造的。合同内容:“青岛佳友公司承租徐家村委360平方米厂房,2003.01.01—2013.12.31收回,承租期3年不是10年”。宋宝三说:合同中的宋宝三签字是伪造的,承租期更是让人看不懂。

被告提供的假发票及支票存根共计30张,合计人民币596.2万元。发票上的建设单位:青岛昊海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于德国。2016年9月20日李沧区娄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青岛昊海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收过青岛佳友公司的工程款,也没有干过活,更没有开过发票。

佳友公司档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真实的也不一样,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比对就可以发现的问题,可法官就是采纳了这个证据。

我们相信在国家反腐力度如此大之下,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必然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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