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个人私利,上庄村村民魏某恶意毁约并涉嫌虚假诉讼,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导致我金翠湖民营公司严重的创伤,面临投资数千万元的损失。亦对客户单位北京菲特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北京金翠湖农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4年11月,我公司与上庄村委会及该村村民魏某达成三方书面协议,我公司股东乔某明个人原于2010年与上述两方订立的上庄村80亩土地的承包使用主体变更为我公司。此后,合同的土地使用费缴款义务和实际履行均由我公司作为合同主体。
2017年,我公司发现合同约定使用的80亩土地面积有重大误差,严重达不到80亩。魏某听到风声后,就罔顾事实,以乔某明个人为被告,虚构乔欠款25万元土地使用费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在一审期间,因乔某明在外地不能领取起诉书,法院以乔某明其它诉讼案件所留的地址确认书作为本案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乔某明的电话随时可以联络的上,法院并未询问乔某明本案可送达的地址,而是自己利用系统内的其它案件信息直接引用。在未正式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予以缺席开庭,使乔某明失去合法答辩举证机会。未查明事实真相,就判决要求乔某明个人支付土地使用费和腾退土地。这么会利用网上信息,却是本院自己判决的涉诉土地已认定为有金翠湖公司对外出租合法使用的已知事实(2016京0108民初1237号判决书明确认定金翠湖公司享有涉案土地使用出租权)于不顾,作出与其本院自相矛盾的事实认定,可见该案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严重错误。
得知该判决后,乔某明及时依法上诉。二审中乔某明充分举证,证实涉诉土地已经魏某村委会和自己及金翠湖公司依法进行了主体资格转让,并结合证据证实金翠湖公司已将涉诉土地和合作单位申办了新能源科技项目和与台商单位合作了山水文园文化产业项目,上述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批备案,村委会盖章证实用地申请合法属实。
为充分查明事实真相,乔某明还依法申请向村委会调查核实。而二审中忽视一系列明确的证据,回避客观事实,且拒绝就案件焦点合同主体问题向上庄村委会进行调查取证,不考虑本案土地实际使用状态和为上述项目巨额投资打造的不动产建筑物及项目的严重经济损失,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两审判决的作出,导致金翠湖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部建筑及与合作单位经区发改委批准的高新能源建设项目,以及与台商独资企业所合作的“三山五园文化创意园”项目的巨额投资将全部遭受损失。而让一个与项目主体已无关的个人乔某明承担腾退和给付租金的义务,更没有查证魏某实际租赁土地亩数的欺骗问题。
为纠正该错误的腾退判决导致的严重结果,我公司以第三人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起诉将要求将上述错误判决予以撤销。但是该案的审理法院以撤销权过期,原判决认定主体正确为由驳回了我司的起诉。但在该诉讼中魏某承认土地使用费并未欠缴25万元,其已经收取过我公司20万元。对此法院明知魏某和履约相对方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也不予对此前判决书涉及魏某的虚假诉讼予以纠正。而新判决查明的此事实与原判决乔某明的欠款25万元责任和腾退义务完全矛盾。另2016京0108民初1237号判决书明确认定,金翠湖公司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该案认定金翠湖公司合法对外出租涉诉土地并依法支持被告给付原告租金。这又与上述两案系列判决完全矛盾。
综上所述,以上由魏某涉嫌虚假诉讼引发的一连串的几次审理的错误判决,背离依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原则和精神,并导致我金翠湖民营公司严重的创伤,面临投资数千万元的损失。亦对客户单位北京菲特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恳请上级领导依法对本案进行司法监督和纠错,以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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