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人张淑华的血泪控诉!
本报本网吉林讯: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到要保护好民营企业,并出台了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2日,中央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保护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企业家张淑华的血泪控诉材料
依法治国、法制先行,但令人惊讶的是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公开徇私枉法,充当“黑利贷”公司的保护伞,并采取一日办案、一日结案的枉法裁判,致使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称:全福公司)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阻、声誉受损、公司经济全面瘫痪!严重侵害了全福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全福公司经营限于两难的境地。
2013年2月22日,全福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农商行)签订《“贷捷利”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万元。同日,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东担保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全福公司提供相应的土地、房产证7本2182.17平方米(评估价格676万元)作为贷款反担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如上述期限与贷款凭证、借据日期不一致的,以贷款凭证、借据记载日期为准。
该笔借款由中东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担保费40万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一周前付清。并约定全福公司应当支付风险保证金,首期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于合同签订时缴纳,第二期于2014年2月21日缴纳。
上述手续完备后,全福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收到了长春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全福公司收到贷款后,2015年2月21日因项目投资没有到位,导致该公司没能按约定履行偿贷义务,故由中东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全福公司自认为处于债权债务关系正常存续状态。此间并未产生纠纷,也无任何司法机关涉入此项债事之中。
问题引发于2018年4月12日,在全福公司的大门上发现了长春新区法院只有院长名章没有公章的《执行公告》。至此,全福公司方得知自己摊上了涉诉官司,而且莫名其妙的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对此,他们非常惊愕和疑惑。因为他们没有参与过本案诉讼,何来执行案件?带此疑惑他们进行了核查,经查得知长春新区法院执行根据是(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
随后,全福公司依法查阅了(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00381号卷宗。据该案卷宗记载显示:2013年2月22日,全福公司分别与长春农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与中东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在贷款合同还没有履行放款义务的情况下(当月28日才放款),2013年2月25日,中东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华委托该公司保全主管李某园向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全福公司以“抵押合同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5日,当天中东公司在法院提交诉状、提交保全申请、提交相关企业资质、填写诉前调解意见表等诉讼手续,法院当天由周某信收案、当日由任某杰批准立案、排案号为“(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00381号”。当日交由张某承办,张某当日给予办理《裁定》保全、当日签发《协助执行通知》、当即查封冻结、当日开庭、当日调解、当日出具《调解书》。这一系列的业务程序从表面形式上看手续貌似完备,其实恰恰在这速审的形式下掩饰着诸多问题。
第一,全福公司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从未因中东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接待、接受过任何司法机关传唤、送达、应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活动。我没有出庭,何来的调解书?何来的全福公司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公司公章?
第二,全福公司反映此案错判,从查阅卷宗材料就可以得到证明。从诉状说,起诉状是当日提交,提交后法院需要审查,还需办理其它相关手续,这些都需要时间。法院就算是8点上班,去了办理这些手续时间,还要传唤被告。被告地点到法院即使顺利无误也需2小时。那么,庭审笔录记载当天9点钟开庭,被告能在庭吗?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充当中东公司的保护伞,为实现其不法目的提供筹码。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错把执法权当成自己的“特权”,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违反党纪党规。不仅侵害了全福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按规定庭审笔录要经当事人复核后,每页应由本人签字确认。而该案庭审笔录各页无当事人签字,仅是在尾页有被告签字,还盖了公司公章。而原告则无人签字,仅盖章而已。
从《是否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所见:原告在意见栏内明确填写“不同意调解”,为什么又产生了《调解书》?而且该征询表上并未显示被告的意见。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尚未到期不应享有诉权。尤其是本案2013年2月22日签约办贷款走流程,2月28日才划款,而2月25日就起诉。25日中东公司和农商行的给付义务还没有履行就行使诉权?法院竟能受理?而且把本应2015年2月21日到期的债权列为调解书的第二项,成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由于上述错判导致全福公司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限,声誉受损、全面瘫痪!全福公司在得知权利被侵后,连续多年数十次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信访等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反应情况,至今无果。相反,却是法院不停地向全福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告,使公司近年来研发获得的专利技术(国家科技成果三项,一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无法开展实施,导致企业偿债能力灭失。
更为严重的是,全福公司资产依据(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381号《调解书》法院进入了拍卖程序。在全福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情下,法院通过淘宝网,将一万多平方米墒混标准厂房,5000多万元资产竟以695万元卖给担保公司与法院指定的买受人。2021年3月17日,法院强行查封了全福公司全部资产,并称要把主要设备通通拆走,直接造成公司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经济纠纷应该有人民法院去裁判解决,不能以黑养黑,用国家的政法力量充当保护伞。国家扫黑除恶以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难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是在国家的监察的真空地带吗?
为企业充当保护伞的长春市新区人民法院
朗朗乾坤,关注企业家生存的两难境地,企业在呐喊、媒体在关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法乱象的情况,应该得到根本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全福公司恳请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察委对上述情况予以重视和监督,秉公执法,尽快对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进行纪检监察,尊重事实,依法办案,敦促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以正风气,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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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禁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最高人民法院:
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
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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