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套路贷”整垮发展商 债权债务双方请求更换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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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维权服务中心 )近年,广西涉黑涉恶案件频频被侦破,尤其是“套路贷”大案要案曾轰动一时。受害人损失惨重,本文主角就被整垮,被宣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然而,审判机构指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又胡作非为,引起涉案各利益相关方的强烈不满。此前债务人、购房业主多次向有关机构申请撤换管理人,最近债权人又联名要求更换管理人,这种情况,在广西还是首次发生。那么,我们就先从这里说起吧。

广西首起: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请求撤换破产管理人

      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审判机构指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同时身兼涉案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双重身份”遭到各方严重质疑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高英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民营企业。因建设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不幸被当地的张明黑恶团伙的“高利贷”和“套路贷”渗入(张明团伙于2020年底已审判),最终导致该司于2018年9月14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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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张明涉黑案是曾轰动全国的大案
     南宁市江南区审判机构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下称同望律所)作为高英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认为,同望律所不能公正依法履行职务,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且存在众多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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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以极大的权限。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之后,首要工作便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可同望律所被指定为高英公司管理人三年多来,这项基本工作至今未做,因而债权人对高英公司目前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导致破产重整工作无法正常推进,进而带来乱象丛生的局面。最近,部分债权人终于忍无可忍,联名向江南区审判机构申请撤换同望律所的管理人身份。这也是继高英公司、购房业主之后,最新的一起相关权益人的同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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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涉案债权人要求更换高英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报告

债权人向江南区审判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还透露,同望律所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也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套路贷”犯罪等的非法债权),导致涉案债权债务至今都是一本“糊涂账”。
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同望律所的不作为,已经和正在直接损害涉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比如,当审判机构需要提供高英公司相关证据材料时,同望律所无法给出;而当高英公司积极配合审判机构,甚至自己聘请财务人员整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时,同望律所却迟迟不肯盖章……这样,严重拖延了多宗相关案件的判决,本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及时追收的财产,也无奈被贻误了良机。在重整过程中,广西警方于2019年4月打掉以张明为首的重大黑恶案件,其中高英公司被牵连侵占的资产额就高达6亿多元。该案已于2020年10月10日在南宁中院审结,但同望律所并未主动与审判及公诉机关对接,核实高英公司被张明黑恶势力非法霸占的合法资产额。高英公司为配合警方“扫黑除恶”的行动,及时向同望律所提供了包括张明涉黑案在内的共15宗涉嫌“套路贷”相关案件资料,恳请同望律所依法审查并对符合“套路贷”的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再审。这些案件材料(含判决书)均在同望律所,但除张明涉黑案由公诉机关处理外,其他涉嫌“套路贷”的案件基本如石沉大海。
时间已进入2022年,再拖下去,高英公司的资产能被成功追收的希望越来越渺茫。债务人急,债权人急,偏偏只有作为管理人的同望律所不急!时至今日,连依法准确核实这些资产的基本动作都没做,谁还指望同望律所来维护这些资产呢?
那么,同望律所是在无为而治吗?不!身为管理人,大权在握,不做它几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哪对得起江东父老啊!
同望律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俨然扮演起了开发商的角色。2019年3月至2020年间,它指导由高英公司开发的凤凰城凤和园购房业主“自救”,要求每户交纳3万至5万元不等,交给建筑队完成后续建设。殊不知,商品房开发涉及报建、建设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等诸多行政管理环节,每个环节都得合法合规。结果,“自救”款用完,水电无法安装,工程无法进行五方验收,无法实现交房。部分购房者强行入住,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瞎指挥不但给购房者造成了二次损失,也使项目建设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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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凤凰城业主请求政法部门责令同望律所解决业主问题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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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八桂凤凰城业主发起了关于撤销管理人的大联名活动

业主被激怒了,他们发起大联名活动,请求相关部门撤销同望律所的管理人身份。
于是,同望律所一不做二不休,干了第二件大事:又过了一回扮演街道办角色的瘾。2021年11月16日,同望律所向已经购买高英公司房产但未交房的800多户购房人发出公告,让他们重新申报债权,同时完成一道选择题:要么在合同价基础上多付1300元/平方米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按2000元/平方米退款并解除合同。这角色,演得像不像街道办?然而,无论如何,这都是涉嫌违法的胡乱作为。请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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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破产法第18条

破产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此前已成立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本没授权管理人对合同进行任意变更。
同望律所干的第三件大事:在招募重整投资人上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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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同望律所发布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截图

同望律所接下管理人大权之后,虽然至今很多基本功课都没做,但有一件事它做得特别迅速,那便是将高英公司的资产低评为5.5亿余元(高英公司自评为约11亿元)。然后罔顾被管理人涉黑涉恶案件尚未审结的事实,迫不及待地先后两次发布招募破产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企图用 2~3 亿元吞噬高英公司的全部资产。据传,同望律所还放出口风,可以用获利的50%来跟任何人合作。
虽然公告声明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却采用了极易人为操纵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由同望律所“成立评审小组”“确定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询问有几家投资人报名参与,同望律所讳莫如深。然后突然和某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债权人又咨询协议内容,同望律所称在债权人会议上才能公开。如此不透明操作,难免令人怀疑,同望律所是否故意不查清高英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并在招募公告中故意强调“不保证”低评资产全部是高英公司的破产财产,其用心就是故意吓跑不知内情的其他准投资人,而最终只让它早就择定的所谓“重整投资人”中标?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中,都反复指出一个事实:同望律所曾多次代理本案申报债权人与高英公司打官司,都是在江南区审判机构审理的案件,对此,江南区审判机构自然是门儿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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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破产法明确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同望律所作为本案申报债权人的诉讼代理人,显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应当回避本案,更没资格担任债务人高英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涉嫌“双重代理”,难免造成不公平,影响法律的公正,终将严重损害涉案债权人、债务人、购房业主以至重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和购房业主纷纷向相关部门提起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是必然的、迟早会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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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同望律所官网主题图上高挂着其办所核心宗旨:“同心同德,不负众望”

至于同望律所,若有自知之明,不负自己“不负众望”的办所宗旨,现在主动引退可能是唯一的智慧之选。

哪来的力量,能让“套路贷”整垮一家发展商?

      入股退股、购房退房,闹着玩哪?不!这是律师参与设计的借贷“套路”,也就是所谓的“套路贷”
回过头来,我们看看高英公司是如何被整垮的。
除了以张明为首的重大黑恶案件,近年广西已审和待审的同类案件还多达数宗,如被南宁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的程维才团伙就是其中之一。虽然高英公司被张明、程维才等黑恶案牵连侵占的资产额巨大,但直接导致高英公司破产的却不是张明团伙和程维才团伙,而是另一家企业,叫做南宁万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国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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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水滴信用网显示,万国典当涉法律诉讼记录高达118条,多为被执行人

巧的是,张明黑恶团伙、程维才涉嫌诈骗团伙和万国典当有着同一名法律顾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原名为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张明团伙、程维才团伙和万国典当三方的资金有交集,它们在不同企业都放有高利贷,这些企业包括高英公司、广西恒大房地产公司和凤岭中央农贸市场等等。
那么,高英公司究竟是怎样从万国典当借钱的呢?记者手头拿到的相关借还款凭证材料数以百计,看得人头皮发麻,相信读者诸公也没兴趣一张张去梳理研究,我们且来看一份汇总简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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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万国典当与高英公司借款还款说明汇总表,黄色高亮标记的为虚假数据

顺藤摸瓜,记者找到了最初的一份借款合同。但合同名称却叫《房屋买卖合同》,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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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聪明的读者,这真是购房合同吗?购房的起因居然成了“由于乙方开发资金不足”?你见哪家发展商收了购房款,交房前还要每月向购房者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高英公司挨了这温柔的第一刀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在不到4个月之内又先后同万国典当签署两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土地作为质押向万国典当借款合计900万元,“月综合费”(即利息)为4%。同时约定,如万国发生“逾期还款或有其他违约事项”,则除了照常支付利息而外,还要每天向万国典当支付“合同款项的1‰的违约金和2‰的滞纳金”。明眼人一看便知,一旦高英公司“违约”,这每天1‰的违约金加上2‰的滞纳金,而且是按照“合同款项”计算的,可不像“月综合费”那般温柔啊!
还没完,次年10月25日,高英公司再向万国典当借款1000万元,各项费率同上。至此,双方似乎进入了“蜜月期”。2010年12月7日,双方进一步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万国典当以3000万元“入股”高英公司。高英公司每月须按协议金额3000万元的4%向万国典当支付120万元“资金占用费”。如若违约,高英公司除向万国典当付清3000万元本金而外,还须每月支付3000万×15%=450万元的“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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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入股协议的约定,像悬在高英公司(甲方)头顶的利剑

从协议条文看,这也不是一份通常意义上的“入股”文件,而是打着入股的幌子,实际上仍是不折不扣的借款协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未做股权变更登记,也不符合入股的法定程序。
结果,自然是万国典当既没买高英公司的房产,也没过户高英公司的股权,它只是给高英公司放了贷款。所谓的房屋买卖,所谓的入股,都不过是精心设计的“套路”而已,而且该“套路”十分好用,屡试不爽。到2012年2月26日,干脆把《房屋买卖合同》和《回购合同》一并签署,两份合同的甲方都是万国典当。
看到这儿,相信读者们无不替高英公司捏着一把汗,恨不能对高英公司当头棒喝一声:悬崖勒马!可是,已经晚了。深陷张明黑恶团伙、程维才团伙和万国典当等“套路贷”泥潭的人,根本无法自拔。
“套路贷”在圈内有个很形象的名字,叫“过桥资金”。殊不知,过了这座桥,后面还有无数的桥得过。过去了,就是桥;过不去,就是坎,是坑,甚至是万劫不复的深渊。
民营企业家并不傻,他们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能像央企那样不差钱,像国企那样银行排队上门送授信,像上市公司那样去股市圈钱,谁会去借民间高利贷啊?!
面临生死关头,企业家无从选择:不过桥,死在眼前;过了这道坎,或许就有希望,至少能多喘一口气。因此,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把高利贷当成唯一的救命稻草。
果然,万国典当2014年10月以高英公司到期未能交房和归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5月以高英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其破产。
纵观全局,张明、程维才和万国典当三方的法律顾问张×波正是这场大戏的总导演,或许,侵吞高英公司的最初剧本都出自张×波的手笔。名为买房实为借贷、名股实债、资金占用费等等,一样的套路;明知借款用于建设,不可能在短期内归还,却通过借新还旧、虚增债务、层层加码,不断放大债务,再借助诉讼、调解而致债务人“被破产”,一样的手法;派人上门暴力追债、打砸公司财物、干扰施工,上街游行、堵塞交通制造政治影响,直接扣留以至伤害借款人,一样的手段。张×波甚至多次亲自带领黑帮上门逼债,迫使高英公司签下不公平的“和解”协议。
审判机构的不公正放纵了违法行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南宁市江南区审判机构对大量确凿的证据不予审查核实,放任和纵容了万国典当“套路贷”违法行为,甚至帮助他们洗白了非法债权。截至2014年10月28日受理诉讼时止,万国典当声称高英公司应退还其“购房款”8800万元,但高英公司实际总共只收到万国典当的借贷款6417万余元,而已还本利则高达1亿零225万余元,比实际借款多还5785万余元,每一笔账都有据可查核。江南区审判机构全盘认可了万国典当“套路贷”的合法性(包括假购房合同、假入股协议、假借款合同、假银行流水等),居然还下达一份《民事调解书》,要求高英公司再偿还万国典当8800万+3500万+3500万=1亿5800万元。也就是说,借款6417万余元,《民事调解书》实际支持需偿还金额高达2亿6025万余元,折合年利率竟高达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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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江南区审判机构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截图

法官对高英公司负责人苏安杰说,要尽量满足万国典当公司的要求,否则法院就马上判决,马上拍卖高英公司的全部资产。法官要求苏到他办公室电脑上看了已拟写好的调解书,苏不同意签字。于是,法官要求苏每天到法院与万国典当方面谈判,并责令连续十多天必须整日都要按时到法院听法官释法,释法的内容就是一定要签下这份《民事调解书》。迫于无奈,苏安杰最终签了字。
需指出的是,审判机构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是不可上诉的。这一签,就使万国典当非法的“债权”合法化了,为高英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开启了倒计时。
法官的做法难免令人质疑。其实,令人质疑的远非这一举。比如说该案案值大,本应归属南宁中院管辖,却被江南区审判机构把管辖权主动争取过来了;还有,江南区审判机构明知同望律所是本案申报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却指定它为本案的破产重整管理人……315维权将为你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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