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越权解除汽车改装厂旧址租赁协议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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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再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2013)闽民申字146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改判福建省福州台江区清辉文化工艺厂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福州台江区清辉文化工艺厂负责人郑辉昌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1998年福建省福州市汽车改装厂搬迁,从原厂房福州市台江区XX里20号搬迁到新厂址,福建省福州台江区清辉文化工艺厂负责人郑辉昌打算买下汽车改装厂旧址用于创业。因汽车改装厂旧址厂房是公房,故找到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协商买下汽车改装厂旧址事宜。
当时房管局局长唐某某说,郑昌辉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职工,不可以买下此地,但是,郑昌辉可以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先租下汽车改装厂旧址。然后,郑昌辉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签订协议租下汽车改装厂旧址。随后郑昌辉就与汽车改装厂联系、商讨有关汽车改装厂旧址租赁事项。郑昌辉经过大量努力,各方终于就汽车改装旧址租赁事项达成一致,郑昌辉向汽车改装厂支付80万元,汽车改装厂同意旧址先租给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最终由郑昌辉租赁汽车改装厂旧址。
随后,郑昌辉把此事向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如实汇报。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同意此事项。当郑昌辉向汽车改装支付了80万元后,随后,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局长唐某某把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负责人余某斌和郑昌辉叫到局长办公室,签订了关于汽车改装厂旧址租赁协议。
某年,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后我们申请二审、再审,法院就是认定合同无效。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说应该向法院申请。我们按照检察院的建议向法院申请,法院说我们应该向检察院申请。我们就来回的跑。我们认为合同肯定有效。
其一,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合同法》关于租赁关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是二房东地位是转租人,法律规定转租人没有权利解除转租人与此承租人签订的合同。
法律规定了解除权,但是这个解除权法律明确规定是出租人享有,并且解除的合同是出租人与转租人签订的合同,而不是转租人与此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法院认定转租人享有解除权,认可转租合同无效,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二,对方提供虚假证据,我们有录音可以证明。此电话录音证据,是在2017年福州市台江区诉清辉文化工艺厂诉福州市台江区政府的行政诉讼中,福州市台江区公房管理公司作为此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但是,福州市台江区公房管理公司及其负责人余某斌没有出庭参与审理,后郑昌辉向余某斌打电话,并把电话内容音录。
余某斌在电话中讲,当时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局长唐某某说:郑昌辉是福建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职工会,要租赁汽车改装车旧址,在汽车改装厂与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再由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转租给郑昌辉,租期是20年;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和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都知道转租此事;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同意转租;郑昌辉做了大量工作。
最后,汽车改装厂把旧址租给了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然后,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转租给了福建省福州台江区清辉文化工艺厂。鉴于上述事实,依法检察院应该抗诉,法院原应该启动监督程序。  (福建省福州市 郑辉昌)

来源: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10611/18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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