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副院长包晓勇和法官孙国彬刁难原告

正当全国上下政法系统全面开展系统学习与整顿之际,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副院长包晓勇与桂林法庭主审法官孙国彬,却不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司法队伍人员素质等相关规定与文件,不认真检查自身不足,不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还在逆政法系统学习整顿之风而动,在一桩长达6年的离婚重审案上,大搞徇私舞弊,为被告站台,采取各种不当手段,故意刁难原告,拖延案件审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及经济损失。包晓勇与孙国彬二人在一桩离婚重审案上所犯错误,足以在这次政法系统学习整顿活动中作为反面教材,引起全国政法系统人员的借鉴。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本人离婚案自2015年7月立案算起,历经3次诉讼,耗时6年,最后被长春中级法院上诉法庭判决退回重审,2020年10月卷宗被送回原审法院即朝阳区法院,至今6个月有余,可主审法官孙国彬与主管副院长包晓勇合谋,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制造各种借口,歪曲解读法律条文,使之达到他们故意拖延审理、为被告的别有用心争取时间,至今该案不予公告继续无限期拖延。

一,主审法官孙国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伪证

本人在朝阳区法院窗口查得2020年10月4日该案卷宗被送回朝阳区法院的,并被分到桂林法庭孙国彬法官主审,本人国庆节后即刻找到孙国彬法官,面谈说明了6年来在贵院2次初审耗时4年及长春中院上诉的情况,同时提出公告请求并做有笔录,孙国彬法官答应会尽快汇报研究。为使新来的法院院长能及时了解本人离婚案的具体情况,本人便给院长写了情况说明信及公告请求。十几天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本人已找过主审法官孙国彬多次,仍无作用,回答是必须进行国际送达。本人的答复是被告人就在国内,与原告捉迷藏,被告凭借十年前原告曾出具的全权授权委托书,已将国内国外的房产及家庭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国内国外地址电话全部改变,无法联系。所以,当上诉到长春中级法院时,长春中院便进行国内公告后开庭审理的,朝阳区法院在该案初审第二次诉讼时也是国内公告后开庭审理的。这次退回重审怎么就不能直接公告呢?由于被告是外籍,本人与法庭都找不到,所以才应公告的,可这次该案被退回重审反倒要求国际送达,原告向法庭说明被告就在国内,况且与贵院有着密切联系,但原告无证据,希望公告送达。可办案人孙国彬始终坚持要国际送达,为此事本人与孙国彬争吵多次,僵持不下,每次争论后都不欢而散。数周时间过去了,原告再次找到主审法官孙国彬时,继续要求法院应即刻公告,这时孙国彬说这段时间我也没闲着,我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去了,并调出来被告人的出入境记录,你看被告自2019年7月出境后,再无入境记录,所以被告人在国外必须进行国际送达。当即原告便用手机拍下出入境记录单,即刻向主审法官孙国彬说明,这是一份假的出入境记录,起码说是一个不完全记录,尽管出入境记录单上盖着公安局的印章,但无可否认此出入境记录单纯属造假的事实。原告不相信被告在国外,更不相信出入境记录单的真实性。可主审法官孙国彬更理直气壮坚持一定要国际送达。原告异常气愤便离开法庭,心想法庭徇私舞弊到了何种地步,原告不相信孙国彬去过出入境管理处调过出入境记录,更不相信纪录的真实性,本人一定要找出证据证明被告就在国内。一周后,原告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就在国内,不仅有人证还有物证,并且还有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材料。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名下有几套门市房,这几年本人没在公司,被告便以原告个人名义对外出租,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租期一年,并于2020年1、3、5月分三次被告亲自收取了租金,租户亲笔写下证明材料。这种无权利出租的租约被原告举报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受理并出具证明。此事充分说明被告就在国内,出入境记录是假的。于是原告便将孙国彬作伪证的事实公告于天下,详见网络媒体曝光材料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于茗辉院长纵容法官孙国彬为被告做伪证(二)》。

二,曝光主审法官作伪证,激怒了副院长及主审法官等,法院又策划无名警告信之“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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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孙国彬拿出的假出入境记录被曝光后,激怒了朝阳区法院一部分人,于是,原告便见不到主审法官孙国彬了,说是到北京出差了,可是这一出差就是20多天,相当一段时间原告是投诉无门,上访无路,无奈只能写信给院长。2021年1月11日,原告得到了主管副院长包晓勇的通知说:多次来信院长已收到,并给了答复,回复信已送到经办该案的桂林法庭。作为该案的原告能得到院长的亲自回信,说明所有的努力没有白费,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是,当原告在桂林法庭拿到院长的回信时,却让人感到十分茫然,奇怪的是院长的回信,既没有署名、签字,也没有盖章,落款的时间还是15天前的(即2020年12月25日),这算什么回复信呀?当原告向桂林法庭王文涛庭长求证,这是否是于茗辉院长给原告的回复信?为何没有署名或盖章?王文涛庭长说这就是院长给你的回复信(原告在与包晓勇副院长通电话时也证实了这一点)。王文涛还说这封信不能署名,更不能盖章了。原告问为什么?那这算什么回复信呢?多亏是在法庭办公场所得到的,否则,在外面别人可能认为原告自己做的或从垃圾堆里拣来的呢(附回复信影印件)。过后,原告仔细认真琢磨这封信及内容,发现该信除院长本人不敢担当不敢署名的可能性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该信就不是院长本人所为,是副院长包晓勇等人假借院长之名,利用回信之机对原告发出警告且不敢留下自己的名字。时间落在2020年12月25日,其目的是规避民法典及新婚姻法生效之日,以防时间上出现法律瑕疵。因此,本人认为这封信其真正意义是封“官方无名警告信”。因为他们内心有鬼,做了错事还不敢担当,想警告原告不要再曝光了,又怕负法律责任。这就是朝阳区法院从上至下相互勾结,袒护被告而继续拖延案件审理、变相报复原告,而上演的一出“闹剧”。

为何要策划出这样一部“闹剧”呢?主要是因为原告相当一段时间找不到孙国彬法官,便多次写信给院长提出该案应尽快公告,院长无法回答。加之孙国彬法官总躲着也不是个事儿,所以,写封信警告一下原告,或许原告可能会收敛点儿,不敢再曝光了,不留名字是怕原告追究具体人的责任。原告虽然对这封信非常反感,认为这不应该是法院所为,倒像是黑社会的做法,威胁恐吓人又不敢留大名,更不应该是共产党的干部所为,这点儿事都不敢担当,何谈上战场出生入死?原告内心不平衡,可想到春节将至,各单位都在准备过节放假,所以原告没有马上揭发他们的这种卑鄙伎俩,让这些人春节期间好好反省一下吧。

关于无署名回复信中提到的“关于应否公告送达问题”的论述,信中提出了有关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对的,原告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诉讼都已6年了,本人都已麻木了,但问题是朝阳区法院在有意刁难人。通过外交途径也好,国际邮寄途径也罢,无论哪一种没有地址如何执行?在诉讼期间国内的房产都卖了,地址也变了,何况国外的了,早都变了找不到了。为此,孙国彬、包晓勇等人硬要弄出个地址来进行国际邮寄送达,这纯属无理取闹故意刁难。他们这种钻牛角尖的做法是别有用心的,没有利益输送至于如此吗?

三,不思悔改,继续坚持国际邮寄送达,逆学习整顿之风而上

春节过后,一切恢复正常,本人便找到孙国彬法官继续请求即刻公告,可孙国彬法官还是以程序为借口推迟公告,说被告人在国外,法庭送达需要所谓的“国际司法协助”,那就是要把所有需要送达的材料翻译成英文,并购买外币的国际汇票,按已知的被告人国外地址进行国际邮寄送达,当邮寄件送达不到并返回信息才算结束国际邮寄送达。这个过程少则一年多则数年。孙国彬法官坚持的“国际司法协助”,还说对没有国外地址的情况,可以通过使馆查被告人护照地址。原告即刻告诉孙国彬法官被告如果是在加拿大驻中国使馆即在中国境内办的护照,你怎么查?她又不是“通缉犯”,一个简单的离婚民事案,你作为一个法官这样刁难原告合适吗?国际邮寄送达原告在朝阳区法院曾做过,花费了原告大量费用及时间,可朝阳区法院干脆就没送达,国际汇票现在还保存在该案卷宗内。可现在国外地址都变了,找不到了,你们却要求原告再次进行国际邮寄送达,这不是刁难是什么?况且前几次诉讼都是通过公告开庭审理的,上级法院即长春中级法院都是这样做的,作为基层法院的朝阳区法院为什么不能这样做?难道朝阳区法院与长春中级法院执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吗?

自本人离婚案退回朝阳区法院后,主审法官孙国彬及主管副院长包晓勇,始终在刁难原告,他们除弄虚作假,还在曲解法律条文,非要国际邮寄送达,这种徇私舞弊腐败行为太明显了。离婚是感情问题,两个人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这就是新的婚姻法为什么修改,分居一年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就应该叛离,何况本人仅诉讼就6年了,分居都已十几年了。可朝阳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包晓勇及资深的主审法官孙国彬,在新婚姻法生效后,不加强学习领会新婚姻法的精神实质,提高业务水平与觉悟,时逢全国政法系统学习整顿之际,还在秉持恶习、徇私舞弊,这样下去必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学习整顿的过程中还坚持错误不思改正,势必成为学习整顿的反面教材。政法系统要想做到不敢腐,不想腐,除了在制度上健全外,更应在思想上提高觉悟,提高法制建设的理论水平与自身素质。特别是民法典生效后,更应避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本人在此曝光该案,希望能引起同行业人员的借鉴。文中所说事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7)吉0104民初01号离婚案

(2019)吉01民终817号上诉案

原告:邢德坤

2021年3月7日

转自:http://www.hxxwzk.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7&id=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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