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拆奇案:滨州一企业遭违法征拆近六年,维权路上还遇公安“五不立案”,损失超七千万濒临灭失!
核心提示:一家拥有合法产权的食品企业,在厂房征收过程中,被基层街道办跳过真实权利人,与持伪造文件的案外人签订补偿协议;企业六年维权路中,不仅未拿到分文补偿,还因涉案人涉嫌刑事犯罪屡屡报案无果,累计损失超七千万元,最终濒临破产。滨州元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元露公司”)就自身遭遇的这起横跨行政违法与刑事维权困境的事件,公开相关情况。
手握法院多份确权胜诉判决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铁证,元露公司却陷入经营绝境。从2017年确认厂房权属,到2020年被违法拆除,再到如今维权近六年,这家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已被逼至倒闭边缘。

权属铁证如山:法院五份胜诉文书确认企业合法产权
根据当时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现,元露公司对位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工业园黄河三路218号的涉案厂房,拥有无可争议的合法产权,这一事实得到了司法机关的终局确认。
时间回溯至2017年6月,元露公司向原产权人齐奉水付清全部购房款,合法占有使用涉案九套厂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完成了产权转移的核心程序。

当年10月,法院作出查封裁定,明确涉案房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仍归属元露公司。更关键的是,2020年3月涉案厂房进入征收程序时,原产权人齐奉水与负责征收实施的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共同在《征收补偿协议》附件中盖章确认,涉案房产权属归元露公司所有。

即便如此,案外人滨州市海旭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学,仍持伪造的《资产转让协议》等文件,试图争夺房产权益。
最终地方政府明知权属为元露公司,仍与案外人张某学在2020年3月26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对此,司法机关先后作出五次终局裁判:2020年至2021年间,法院三次驳回张某学的执行异议及相关诉求,明确其非房屋登记权利人;2021年滨州中院判决撤销元露公司与张某学的《资产转让协议》,否定其权利来源;2023年滨州中院再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张某学对涉案房产无任何权利基础。



更具说服力的是,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公(2021)10051号询问笔录显示,证据关联人高军波直接揭穿张某学伪造《资产转让协议》《银行流水》《收到条》的事实,坐实了张某学“权属依据”的非法性。


三级行政单位连环违法:越权签约、审批失职、监管缺位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元露公司权属清晰、且征收方已书面确认权属的前提下,涉案厂房仍被违法拆除,背后是三级行政单位的连环违法操作。


作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的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无任何权属基础的张某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该街道办已在补偿协议附件中确认元露公司的权属,却仍与持伪造文件的案外人签约,直接导致元露公司的厂房被违法拆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无签约主体资格,其行为已构成越权行政与程序违法。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与监管失职,则让损失进一步扩大。该管委会审批的征收方案未经省政府授权,且对沙河街道办的违法签约行为未及时监督纠正,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关于上级部门监督职责的规定。
作为法定征收责任主体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更是未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对下级单位的违法征收行为未及时叫停与纠正,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及《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构成系统性失职。
涉案征收行为存在三重程序硬伤:未核查房屋权属及查封状态、未公示征收决定即签约、违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分别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触碰法律红线。
八年五次报案均无果:公安拒立刑事案件,企业损失超七千万
行政违法导致厂房灭失的同时,元露公司在刑事维权路上同样步履维艰。张某学凭借伪造文件,不仅侵占企业资产,还试图骗取287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等罪名,涉案金额巨大。
自2017年发现张某学侵权至今,元露公司先后五次向滨州市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报案、控告,覆盖派出所、分局至市局多个层级,但公安机关始终不予立案,导致张某学的违法行为未被依法追究,企业剩余资产(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等)被其非法占有。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检察机关经核实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元露公司的控告始终未得到有效回应,司法救济渠道被堵死。
截至目前,元露公司因违法征拆未获分文补偿,加上资产被侵占、市场流失等损失,累计金额已达7170万元,企业濒临灭失,除却一张合法的企业经营证书竟一无所有。手握多份法院确权胜诉判决、公安伪造证据笔录等合法依据,元露公司的维权之路却屡屡受阻,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履职担责,公安需依法立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应获得公平补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滨州市相关行政单位应立即启动补偿程序,足额支付补偿款并赔偿企业损失。
而张某学伪造文件侵占资产、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牵动着法治精神的践行与营商环境的优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市场主体安全感的核心来源。
期待上级部门能够彻查此事,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畅通刑事司法渠道,不仅为元露公司挽回合法损失,更以个案的公正处理,彰显法治权威、筑牢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