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检察院作出右中检一检刑不诉【2020】Z1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居民刘某珍涉嫌虚假诉讼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将羁押近10个月的刘某珍释放。决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辽宁省沈阳金海隆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高兴涛、郭鸿雁立即向内蒙古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提出申诉,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刘某珍的刑事责任。
案件详情: 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和高兴涛对以往借刘某珍的款项进行了全部结算,为刘某珍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为四分。还款时刘某珍书面要求将款项打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内,金海公司将本息49万元(其中45万元为本金,利息为4万元)先后存入刘某的农行账户内,账号为622845305800025967*,但刘某珍仅认可出具收条的8万元,其余的41万元刘某珍以“不熟悉刘某”为由不承认金海公司偿还。刘某珍将金海公司诉至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院,法院判令金海公司偿还刘某珍本金37万元,自 2017年1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2分计息。金海公司不服上诉至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2018年8月13日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开庭时刘某珍回答审判人员提问:“我不认识刘某;有刘某这个人,跟我是朋友关系,做买卖认识的……但现在我也找不到刘某这个人;挺长时间没有联系了,只有电话号。”为查清事实,金海公司对刘某身份进行调查,经调查得知刘某与刘某珍是亲姐妹关系。又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是乌兰浩特市突泉县教师,是刘某珍的亲姐姐,刘某说:“我只是开卡、销卡人,中间持卡人是刘某珍,我不认识高兴涛、郭鸿雁。”有证据证实刘某珍已经获得了49万元偿还的款项。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刘某珍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科右中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科右中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科右中旗检察院在不起诉书中认定:“高兴涛于2016年12月签署了一张46万元的欠条,高兴涛对该欠条予以认可”。事实上,2017年1月9日前郭鸿雁和高兴涛对所借刘某珍的款项进行了全部结算,为刘某珍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双方经济往来自此全部结算清楚, 2016年12月份高兴涛也未给刘某珍出具过46万元的借条。
本案的焦点是金海公司偿还刘某珍49万元本息是否收到问题,其中打到刘某卡的8万元刘某珍出具收据予以认可,剩余的41万元刘某珍否认予以偿还,因为刘某珍不承认偿还41万元,所以向乌兰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2018)内2201民初685号判决认定刘某珍未收到,判令金海公司偿还本金37万元。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刘某珍收到37万元本金,构成虚假诉讼,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后科右中旗检察院否定了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刘某珍不能说明其他经济往来账目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居然认定刘某珍以往所获得的41万元本息是与金海公司其他经济往来,违背事实认定刘某珍不属于虚假诉讼。事实上,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结算了以往和刘某珍的全部借款总计借款45万元,从此再无其他借款,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所谓的其他经济往来纯属无中生有。令人费解的是:金海公司已偿还本息49万元,因刘某珍虚假诉讼金海公司又被法院强制执行,两条生产线被乌兰浩特市法院采取肢解的方式执行,使设备无法使用。一个拥有120多名工人的出口型企业被迫停产,郭鸿雁被拘留15天。
综上所述,根据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的(2018)内2201民初685号判决和兴安盟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内蒙古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定,通过银行账目往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侦查结果均印证刘某珍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清楚。高兴涛、郭鸿雁请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依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贯彻党中央“六稳六保”的方针,使金海公司早日恢复生产经营。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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