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抚顺市望花区 一个案子上诉了20年
我的情况案件事实整理说明 :
编者按:这是群众来信,我们为了展示事情真实的情况,现在我们将事情原文照登,如下:
原 告: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
被 告:抚顺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件事实:
20年没有回迁的房子
现家庭地址
苗培福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外建一号楼北门201室
宋红力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外建一号楼北门201室
一、苗培福于1989年购买位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并于1989年11月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者为赵俊英,用地面积为28.5平方米,当年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建设成为60平方米的住宅,无房屋所有权登记。
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1992年4月14日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注册登记,负责人是赵俊英,系苗培福前妻。
1998年,赵俊英与苗培福离婚,2001年4月10日,苗培福与赵俊英签署家庭分割协定,约定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的外欠款追回全部归赵俊英及女儿所有,赵俊英将本人名下坐落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60平米自愿归属苗培福所有,赵俊英自愿放弃因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利益。
1993年6月30日,因房屋拆迁办理停业登记。
二、199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动迁协议书》,协议约定:
1、被告给原告解决营业面积60平方米,产权归原告,使用权归原告,原告不承担一切费用,车棚两侧门面,(以房换房);
2、动迁期间的职工工资补偿由被告承担,补偿费至交房之日起,补偿费由被告在三日内结清一年工资,余款在动迁时一次结清。(九名职工,经理两名,从业七名,计九名)
3、被告动迁原告的电话,暂由被告使用,被告负责电话迁移费用,使用期间的电话费由被告负责缴纳;
4、原告的房屋是建国前的,所以我们要求被告给原告的房屋以合理补偿。(房屋补偿费200元)
其中第4条房屋补偿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第1条、第2条第3条,现在没有履行。
三、2000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因《动迁协议书》履行问题引发纠纷,原告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并办理立案,受理案号为:(2000)第1238号,负责人赵俊英委托苗培福办理诉讼事宜。
四、2001年3月1日,望花区人民法院张焕格法官出具结案说明,将上述诉讼案件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3月19日,张凤琴法官签署“移送案件费用退回或移送。”经原告了解,后该案件退回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7月29日,望花区和平街道办事处辽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苗培福到市人大反映被告1993年4月31日动迁至今未回迁问题。
五、2001年7月30日,望花区和平街道办事处辽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苗培福到市人大反映被告1993年4月31日动迁至今未回迁问题。
六、现原告与被告因《动迁协议书》履行问题引发纠纷由原告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尚未审理结束,至今无合理原因未出具审理结果,且经多次与望花区人民法院沟通联系,望花区人民法院亦未进行开庭的审理。
附:相关案件材料照片:
从2018年以来一直被人砸,一来就是五,六个人,最多的时候是三,四车人。
转自:http://www.everyday-news.com.cn/news/xwxx/id/20531.html